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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农民工可领失业保险金
发表时间:2012-03-13 09:14:57        信息类型:法政法规
 

 广东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拟“有底没盖”

  取代现行的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为主的方式

  广东省政府24日发布《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管理监督问题。失业保险金计发额度不再以当地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上限,而仍需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及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将农民合同工纳入保险金领取范畴,取代现行的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为主的方式。

  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条例》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条例》强调,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保险金发放额度一年后仍递减10个百分点。《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五计发;之后的十二个月,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计发。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条例》同时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计划生育失业女性加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致。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倍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计发。

  农民工补贴不再“一次性”

  《条例》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期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同时有在本条例实施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的,该时段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计发办法发放。

  《条例》实施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与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失业保险金按照原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计算;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但实施前连续缴费不满十二个月的,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与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失业保险金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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